《云梦秦简说的啥》第五、六、七、八篇
(一)第五篇 买货付钱得让人当面看得见
《关市律》,标题系后人所加。简文仅一条。是说:买货付的钱要让卖主当面看见,违者重罚。
【原文】為作務及官府市,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,令市者見其入,不從令者貲一甲。
文中缿(xiang)是古代储钱或接受密信的器具。口小肚大,可入而不可出,用瓦或竹制成。
意思是:卖出手工产品或为官府出售产品,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,让卖者看见付了钱。不投钱的罚他一甲(384钱)。
——据有人考证,秦代盾与甲的价值换算是:一甲为1344钱,一盾为384钱 。如此四等刑罚对应的便是,赀二甲一盾3072,赀二甲2688钱,赀一甲1344钱,赀一盾384钱。那时的秦人并不富裕。买东西不给钱罚得不轻喽!
《关世律》只字未提市场和税收管理的事。主流观点把定义为是“关于关、市税收和管理的单行法律”,这从何说起?
(二)第六篇:器物的管理制度
《工律》,标题系后人所加。文中的器物主要指官民生活用具、衡器、兵器。内容有6条。
1.同一器物的标准要相同。
【原文】為器同物者,其小大、短長、廣夾(狹)必等。
制作同一器物,其大小、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。
——上点纲吧,中国最早的标准生产法。
2.产品按规格分类记账。
【原文】為計,不同程者毋同其出。
计帐时,不同规格(程)的产品不得列在同一项内出帐(反映)。
3.官府校正衡器一年一次,出借时要加以校正。
【原文】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〈羸〉(纍)、斗用(桶)、升,毋過歲壺〈壹〉。有工者勿為正。‖(假)試即正。
县府和量具所(工室)每年至少要把官府的衡器—权(秤锤)、斗桶和升,校正一次。本身有校正工匠的,则不必找人代为校正。这些器具在第一次借人使用前就要加以校正。
4.连带赔偿规定——住官舍借用官有器物的人死了,东西由同住一室的负责偿还。
【原文】邦中之‖(徭)及公事官(館)舍,其‖(假)公,‖(假)而有死亡者,亦令其徒、舍人任其‖(假),如從興戍然。
舍人是战国及汉初王公贵族私门之官。秦统一六国后以舍人为丞相及其他大官之属官。
本条律文是说:服徭役、办官务驻在都市(大城镇)官舍的人,他们借用官有的器物,如果借者死亡,应令同住一舍的徭徒或差官负责偿还。和参加屯戍的搞法一样。
——住官店时借东西的人死了,一起住店的活人要负责赔偿。本意是强调借官器要还,结果搞成了死人不还活人(含官员)还,真乃“城门失火,殃及池鱼”。这种连带赔偿律条够奇葩的吧?
5.官府兵器的管理规定——刻写标记;借收登记;无标记和不是官府标记的,没收归官,还要上交人赔偿。
【原文】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,其不可刻久者,以丹若‖書之。其‖(假)百姓甲兵,必書其久,受之以久。入‖(假)而而毋(無)久及非其官之久也,皆沒入公,以齎律責之。
意思是:官有武器都应该刻上官府永久性的记号和名称。不能刻记的,用红色或黑色书写。百姓领用武器,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,按照标记收还。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,均没有归官,并依《齐律》(似为关于财物的法律)责令赔偿。
6.官府器物管理的七项规定——器物刻标、借还验标、磨标报废、重新刻标、用者死亡由官员代赔、擅自借出问罪、损坏要赔
【原文】公器官□久,久之。不可久者,以‖久之。其或‖(假)公器,歸之,久必乃受之。敝而糞者,靡‖其久。官輒告‖(假)器者曰:器敝久恐靡者,遝其未靡,謁更其久。其久靡不可智(知)者、令齎賞(償)。‖(假)器者,其事已及免,官輒收其‖(假),弗亟收者有罪。?其‖(假)者死亡、有罪毋(無)責也,吏代賞(償)。毋擅‖(假)公器,者(諸)擅‖(假)公器者有罪,毀傷公器及□者令賞(償)。
是说:官有器物都要由官府……加上标记。不能刻记的,用漆书标记。借用官有器物归还时,标记相符才能收还。器物破旧废弃时,应磨去上面的标记。
官府要告知借用器物的人:为防止器物用旧了出现标记磨减,要趁标记尚未磨减时报请重新标记。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,要使用人赔偿标记钱。借用器物时,其事务办完和取消办理时,官府应立即收回所借器物,不及时收回的有罪。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,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为赔偿。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,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,毁损官有器物和……(丢失)的令之赔偿。
—— 看到没,在官府器物管理中,再一次提到了官员连带追责(吏代偿):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,由管理器物的官员代为赔偿[其‖(假)者死亡、有罪毋(無)責也,吏代賞(償)]。“吏代偿”搞到了死人不赔活官赔的程度。秦帝国的官员连带追责制度是不是有点“乱搞酱”?有点“缺德”?难怪天下人骂之!
《工律》说完了。40多年的主流定义,说它是“秦代有关冶炼、铸钱、煮盐、建筑和制造兵器以及其他官民日用器物等手工业生产的法律”。可实际上律文一字未提“冶炼、铸钱、煮盐、建筑”这些个行业,更和如何“生产制造”,毫不沾边。我不知道这定义是怎么下的。我猜想:就算“器物”涉及这些行业,可以浮想联翩,望文穿凿,也不能凿无边际、想而无据呀!
我倒觉得不如将《工律》改名为《器物律》,以避免标题和内容在逻辑上的混乱。
(三)第七篇:工匠的培养规定。
《均工》是秦代关于培养手工匠人的法律规定。对於工匠的养成严格规定了技能要求和使用要求。
均工律简文共三条,但只有两条有律文,另一条则只有标题而无内容。律文标题系后人所加。
1.工匠养成的规定——学徒工有定额,师傅要好好教。提前学成的,上级有奖励。
【原文】新工初工事,一歲半紅(功),其後歲賦紅(功)與故等。工師善教之,故工一歲而成,新工二歲而成。能先期成學者謁上,上且有以賞之。盈期不成學者,籍書而上內史。
新工匠开始工作,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,第二年做出的产品数额应与熟练工相同。工师要好好教,熟练工要一年学成,新工匠两年要学成。能提前学成的,向上级报告,给与奖励。满期仍不能学成的,应该记名而上报相关管理官员。
2.有工技本事的人,不要叫他打杂。
【原文】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,勿以為人僕、養。
刑徒有技艺可作工匠的,不要叫他给人赶车、烹炊等劳役。
——呵呵,秦代还蛮重视工艺人才喽!为工匠的培养专门立了法条。这,反映出秦代对手工业发展是的重视。
(四)第八篇:中国最早的劳动法规
《工人程》标题系后人所加。律文三条。主要内容是关于手工业生产的劳动定额、同工同酬管理规定。与均工律并列为管理官营手工业劳动的法规。说大点,算是中国最早的劳动法规。文中折射出的定额考核、同工同酬思想,实属可贵!
1.区别气候条件,不同季节劳动定额不同。
【原文】隸臣、下吏、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,為矢程,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。
服役刑徒、待审犯人、筑城囚犯,冬季和工匠一起劳动生产时,应放宽其产品定额标准,三天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。
2.区分劳动效率。不以时间论“果果”。
【原文】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,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,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。
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,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,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。
——呵呵!秦人就有详细的功效考核。不搞时间泡的一样长,干多干少都一样。也算是尊重劳动,注重贡献吧!
3.同工同酬,男女一样。
【原文】隸妾及女子用箴(針)為緡‖它物,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。
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,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。
——这算是中国最早的同工同酬立法吧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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